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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6民初12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徐新义、李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新义,李成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初1264号之二申请人:徐新义,男,198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申请人:李成龙,男,198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栖霞市蛇窝泊镇下范家沟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新义与被告李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新义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李成龙位于栖霞市跃进路农村信用社西商业幼儿园住宅东一单元402房屋(房产证号:00××03),保全价值3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徐新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成龙名下位于栖霞市迎宾路1517号房产(证号:栖城房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5月31日起到2020年5月30日止。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 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小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