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5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谢见存与昆明大驰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见存,昆明大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5民初1128号原告:谢见存,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被告:昆明大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六甲恒盛物流市场6幢7、8号。法定代表人:蒋国志。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见存诉被告昆明大驰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见存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见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见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谢见存负担。审判员 赵自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