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23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华维、彭德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维,彭德旺,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芦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23执32号申请执行人:华维,男,汉族,1979年6月25日出生,江西省湘东区人,住所地:江西省。申请执行人:彭德旺,男,汉族,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江西省湘东区人,住所地:江西省。被执行人:王斌,男,汉族,1984年2月15日出生,江西省芦溪县人,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维、彭德旺与被执行人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华维、彭德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1176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归还义务。已将被执行人华维、彭德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323执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俊审判员 颜 强审判员 单 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曾浏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