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谭兵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9刑初24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兵(绰号谭滚龙),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南川区。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8月5日刑满释放。2011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4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渝南川检刑诉(2017)199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4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谭兵在本市南川区,将被害人宋某放在右侧衣服口袋内的一部玫瑰金苹果牌6S手机扒走。当日19时许,公安民警将被告人谭兵抓获归案,在被告人谭兵身上搜出所盗该部手机,予以扣押并已发还被害人。经重庆市南川区价格认证中心价值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68元。2017年4月2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谭兵抓获归案,被告人谭兵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因吸毒,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于2017年4月23日决定对谭兵行政拘留十五日,期限从2017年4月23日至2017年5月8日止。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兵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谭兵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谭兵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8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期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韦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