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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甘州区某管理所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甘州区粮食局花寨粮食管理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1191号原告:张某,男,196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甘州区粮食局花寨粮食管理所。法定代表人:韩玉全,系该所所长。地址:花寨乡政府街。原告张进辉与被告甘州区粮食局花寨粮食管理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经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进辉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进辉负担。审判员 李 匀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甜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