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4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素芳、杨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素芳,杨德军,孔繁海,李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44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素芳。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德军。被上诉人原告孔繁海。委托代理人孙寿师,山东新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振华。上诉人陈素芳、杨德军与被上诉人孔繁海、原审被告李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5民初6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对上诉人传唤,上诉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陈素芳、杨德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按照法律的规定,本案应当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素芳、杨德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陈素芳、杨德军负担。审 判 长 陈晓静审 判 员 宿 敏代理审判员 林伟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杜 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