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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广东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东,庄民良,赵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628号申请执行人: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代理人:杨晔慧,女,1979年11月30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庄民良,男,195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赵丽娟,女,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刘广东与庄民良、赵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129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广东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庄民良、赵丽娟按照判决书给付刘广东借款本金21875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128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庄民良、赵丽娟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赵丽娟银行存款232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庄民良、赵丽娟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等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庄民良、赵丽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刘广东申请执行的案款2320元已受清偿,21643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128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确认被执行人庄民良、赵丽娟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129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元凯审判员  杨 潇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君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