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8执4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黎成梅与周宇张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成梅,周宇,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8执4181号申请执行人:黎成梅,女,1974年2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周宇,女,1986年8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张华,男,1965年1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黎成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24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周宇、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周宇、张华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6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6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元,本案执行费440元未能执行。已将被执行人周宇、张华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旷昌政审 判 员 王元烽代理审判员 覃魏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炯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