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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1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铜梁县虎峰镇久远村第六农业合作社与曾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梁县(现铜梁区)虎峰镇久远村第六农业合作社,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1执161号申请执行人:铜梁县(现铜梁区)虎峰镇久远村第六农业合作社,住重庆市铜梁县(现铜梁区)虎峰镇久远村第六农业合作社。代表人:陈德富,该社社长。被执行人:曾某,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璧山区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51民初26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曾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某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内支付申请人铜梁县(现铜梁区)虎峰镇久远村第六农业合作社土地租金49440元及违约金,因被执行人曾某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曾某银行存款41100元,支付诉讼费518元,执行费642元,申请人领取案款39940元,尚欠本金9500元及违约金。现被执行人曾某暂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铜梁县(现铜梁区)虎峰镇久远村第六农业合作社对此情况予以确认,申请人铜梁县(现铜梁区)虎峰镇久远村第六农业合作社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曾某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条件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1执16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周大力代理审判员  郑德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