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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谷晓勇与刘志刚、盖宝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晓勇,刘志刚,盖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32号申请执行人:谷晓勇,男,1983年4月10日出生,回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刘志刚,男,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盖宝,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申请执行人谷晓勇与被执行人刘志刚、盖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2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志刚、盖宝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谷晓勇依法申请我院��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志刚银行无存款,且居无定所无法找到其本人及扣押车辆。申请执行人谷晓勇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刘志刚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执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