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民初2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朱某某、刘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朱某某,刘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5民初2202号原告:李某某,男,199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朱某某,男,1991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30岁,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创路168号。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朱某某、刘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故其请求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邵小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