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民初3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与吴建峰、杨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吴建峰,杨虹,武文超,刘聪,张国强,许淑红,武占群,吴琳,许昌县金茂粮油有限公司,许昌德广粮油有限公司,许昌县金丰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3642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大道东段。负责人:楚冰,行长。被告:吴建峰,男,汉族,1971年12月25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告:杨虹,女,汉族,1966年5月9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系吴建峰配偶。被告:武文超,男,汉族,1988年2月4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告:刘聪,女,汉族,1987年3月11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县。系武文超配偶。被告:张国强,男,汉族,1965年8月26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告:许淑红,女,汉族,1966年4月10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系张国强配偶。被告:武占群,男,汉族,1952年11月6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被告:吴琳,女,汉族,1981年2月9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告:许昌县金茂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县蒋李集镇南路东。法定代表人:吴建峰。被告:许昌德广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兴华路21号。法定代表人:武文超。被告:许昌县金丰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县桂村乡桂西村。法定代表人:张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被告吴建峰、杨虹、武文超、刘聪、张国强、许淑红、武占群、吴琳、许昌县金茂粮油有限公司、许昌德广粮油有限公司、许昌县金丰粮油购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曹晓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文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