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9民初1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中敏与江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敏,江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1884号原告王中敏,女,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王中友,系重庆市南川区大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政,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中敏与被告江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中敏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中敏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王中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中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缴纳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中敏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开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