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91民初7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祝婕与田见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婕,田见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91民初7214号原告祝婕,女,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李继红,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田见中,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委托代理人王丽侠,河南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钱欧阳,河南沃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原告祝婕诉被告田见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花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祝婕委托代理人李继红,被告田见中委托代理人王丽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其与被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车辆评估费、拖车费、拆检费等共计213769元;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1、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鄂A×××××号车车辆所有人应是湖北天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而非原告;2、原告起诉要求费用过高,其评估系单方做出,无被告参与,其评估结论不客观、不真实,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原告应提供修车发票作为要求赔偿依据,或其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7日,被告驾驶豫A×××××号车左转弯向南与郭杰龙驾驶的鄂A×××××号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负事故主要责任,郭杰龙负事故次要责任。鄂A×××××号登记车主为湖北天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该车已于2015年4月24日转让给原告。豫A×××××号车的所有人为田见中,该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申请保留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损失包括:车辆损失费194019元、评估费7760元、拆检费9500元,以上共计211279元。扣除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部分,被告应当承担原告损失的70%计146495.3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田见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祝婕车辆损失费、评估费、拆检费等共计146495.3元。二、驳回原告祝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3.5元,由原告祝婕负担709.5元,被告田见中负担154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张花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彭超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