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民申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福顺与王九和、相爱满、申云华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福顺,王九和,相爱满,申云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民申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福顺,男,1983年7月3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九和,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相爱满,女,1972年1月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委托代理人:孙恒,系黑龙江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申云华,女,1970年6月2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再审申请人王福顺因与被申请人王九和、相爱满及原审被告申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5民终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福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王福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福顺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玉波审判员 李景华审判员 武春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