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2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建与年小飞、名巢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年小飞,名巢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2585号原告:王建,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兰,男,196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年小飞,男,198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名巢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荆山镇启城国际门南2号。法定代表人:年小飞。原告王建与被告年小飞、名巢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王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自愿撤回对被告年小飞、名巢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建负担。审判员 宫占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玉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