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21民初2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建与年小飞、名巢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年小飞,名巢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2585号原告:王建,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兰,男,196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年小飞,男,198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名巢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荆山镇启城国际门南2号。法定代表人:年小飞。原告王建与被告年小飞、名巢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王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自愿撤回对被告年小飞、名巢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建负担。审判员  宫占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玉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