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执4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冯桃妹与太仓开拓时装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桃妹,太仓开拓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5执4475号申请执行人冯桃妹,女,1958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太仓市。委托代理人韩佳宇,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太仓开拓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双凤镇建新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2929275-7。法定代表人龚惠明。冯桃妹与太仓开拓时装有限公司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太民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太仓开拓时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冯桃妹支付装修补偿款30万元;太仓开拓时装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9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02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时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太民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平审判员 徐 澄审判员 张永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