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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朱文庆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金峰,朱文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书发��稿笺签发:核稿:标题:刑 事 裁 定 书主办单位和拟稿人:少年庭陈熙杰文号:(2017)豫1422刑初254号发文日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豫1422刑初254号自诉人崔金峰,男,1985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民权县。被告人朱文庆,男,1966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自诉人崔金峰以被告人朱文庆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崔金峰以已经与被告人朱文庆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愿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崔金峰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陈熙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李明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