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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5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少洁与广东顺德骏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少洁,广东顺德骏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5104号原告:刘少洁,女,197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省饶平县。被告:广东顺德骏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宜新路39号骏涛国际商务公寓A-401-6号写字楼。法定代表人:刘卫琪。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映,公司员工。原告刘少洁诉被告广东顺德骏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涛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晓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少洁、被告骏涛酒店的委托代理人李静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少洁的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2014年5月至2016年12月的租金共70400元;2.被告按协议书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48000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30日,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书》,约定被告租用原告坐落��顺德大良××商业公寓××号房屋,租金按月结算,每月2200元。从签约当月开始被告就无故一直未支付上述房屋的租金,每次催收租金时被告都承诺会安排交付,但至今未付。被告骏涛酒店辩称,确认欠原告诉求的租金,对原告诉求的违约金认为过高,超过了银行贷款利率的三倍,应不予支持。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被告的质证意见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机读档案查询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被告对该组证据无异议。2.租赁合同复印件两份(原件核对退回),房产证复印件一份,收楼确认书复印件一份,欠款确认书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租赁关系,被告确认欠我的租金。签了两份合同,租金加在一起就是每月2200元。被告对该组主持无异议。被告骏涛��店在诉讼中没有提供证据。经质辩,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14年5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双方约定:原告刘少洁出租位于大良宜新路39号骏涛国际商务公寓B1930座单元给被告,租赁面积69.75平方米,租赁期限为32个月,自2014年5月1至2016年12月31日;租金为每月1200元,承租方须于每月15日前交付当月租金;协议第八条第四款约定,被告应按约定日期支付租金(遇节假日支付时间将顺延),逾期缴纳的,按逾期金额的日千分之一计算滞纳金,连续逾期90日的,原告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被告赔偿二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同日,原、被告再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协议》,双方约定:原告刘少洁出租位于大良宜新路39号骏涛国际商务公寓B1930座单元给被告,租赁面积69.75平方米,租赁期限为32个月,自2014年5月1至2016年12月31日;租金为每月1000元,承租方须于每月15日前交付当月租金;协议第八条第四款约定,被告应按约定日期支付租金(遇节假日支付时间将顺延),逾期缴纳的,按逾期金额的日千分之一计算滞纳金,连续逾期90日的,原告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被告赔偿二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2016年12月5日,原、被告签订《确认书》,确认如下事实:1.被告未付原告位于大良宜新路39号骏涛国际商务公寓B1930号房屋从2014年5月至2016年12月的租金70400元(2200元×32个月);2.本确认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院认为,双方的租赁合同合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刘少洁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2014年5月开始至2016年12月的租金704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违约金,因滞纳金与该项合同保证金同属于违约责任范畴,鉴于违约金的性质应以填补性为主,惩罚性为辅,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骏涛酒店的违约行为导致其利息损失的同时还存在其他损失的情况下,其要求按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明显过高,故本院依法酌情确定截止至2017年1月4日的违约金18000元,之后的违约金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清还之日止。超出上述部分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顺德骏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少洁租金70400元及违约金(暂计至2017年1月4日的违约金为180000元,之后的违约金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告刘少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3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顺德骏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径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另作退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晓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严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