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8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8民初465号原告张某,男,199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雄县。委托代理人牛春成,高碑店市旭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女,199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