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26民初1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山东万豪肥业有限公司与滕州市好丽农马铃薯专业合作社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万豪肥业有限公司,滕州市好丽农马铃薯专业合作社,陈琪,吕凤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6民初1261号原告:山东万豪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商河县。法定代表人:李淑香,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衣雪峰,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滕州市好丽农马铃薯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滕州市。负责人:陈琪,职务不详。被告:陈琪,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山东省滕州市。被告:吕凤君,女,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山东省滕州市。原告山东万豪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好丽农马铃薯专业合作社、陈琪、吕凤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山东万豪肥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915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山东万豪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侯建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