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5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瑞年与杨怀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年,杨怀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3号原告:刘瑞年,男,194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杨怀光,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刘瑞年与被告杨怀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因法定事由中止审理,中止事由消除后恢复审理。原告刘瑞年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瑞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瑞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瑞年负担。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宜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