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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5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临沂联安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华鑫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联安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刘华鑫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5197号原告:临沂联安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海关路107号星河晶都现代城1号楼2703室。法定代表人:陈东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苍,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华鑫,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联安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华鑫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刘华鑫的送达地址及联系电话无法通知被告刘华鑫应诉,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刘华鑫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刘华鑫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临沂联安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永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善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