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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5民初1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马生财与被告童江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生财,童江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民初1412号原告:马生财,男,汉族,1992年3月21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被告:童江兴,男,汉族,1967年10月29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原告马生财与被告童江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马生财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偿还借款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生财撤诉。案件受理费1064元,减半收取532元,由原告马生财承担。代理审判员 郑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拉毛卓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