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云明与中玻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明,中玻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136号申请执行人王云明,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文峰二街。被执行人中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申请执行人王云明与被执行人中玻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0民终20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予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中玻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95000元(包括工资及赔偿金93021.5元;迟延履行利息683.5元;执行费1295元),执行款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0民终20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295元,由被执行人中玻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