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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3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鑫与吴春刚、李薇薇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鑫,吴春刚,李薇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3执455号申请执行人陈鑫,男,1984年1月23日生,户籍地:长春市。被执行人吴春刚,男,1979年6月23日生,长春市经开北区。被执行人李薇薇,女,1983年4月7日生,长春市经开北区。本院在2017年5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鑫与被执行人吴春刚、李薇薇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5月31日申请执行人陈鑫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要求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长春市国安公证处(2017)吉长国安证经字第2304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悦代理审判员  原源代理审判员  许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尹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