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刑终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许某、何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某,何某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刑终119号原公诉机关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某,男,198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中专文化,销售主管,住阳江市阳东区。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于同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何某,女,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高州市人,初中文化,销售员,户籍地阳江市阳东区,住阳江市江城区。因本案于2016年7月2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2日被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某、何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7)粤1702刑初1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许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并讯问上诉人许某,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许某系阳江市君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创公司)开发的阳江市君怡花园房产项目销售主管,被告人何某系君怡花园房产项目销售员。2016年2月4日,君创公司为提高洋房销售量与阳江搜房网合作约定,在2016年2月4日至5月3日双方合作期间,所有洋房购买者必须先向搜房网交纳1万元作为电商服务费后,凭搜房网开具的优惠确认函及收据,方可享受君怡花园项目洋房每套直降3万元再享受9.3折的优惠。该1万元电商服务费作为阳江搜房网此期间的推广费用,由阳江搜房网收取。被告人许某为牟私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公司的规定,组织被告人何某及吴某1、郑某1、李某1、叶某1、张某1等销售人员,于2016年2月4日至3月7日期间,利用购房者贪便宜的心理,以走公司高层领导审批可免交一万元电商服务费或打折扣为由,要求购房者交7000或12000元现金给他们操作,可享受“总房价减三万元再享受9.3折”的优惠购房政策,共收授陈某1等25位购房者交纳的183000元,后与该25位购房者完成了购房手续。被告人许某等人没有将上述款项上交给阳江搜房网或君创公司,而是由许某与经办销售员平分。其中,被告人许某分得赃款87500元,被告人何某分得赃款35500元,吴某1分得赃款21000元,李某1分得赃款14000元,郑某1分得14000元,叶某1分得赃款7000元,张某1分得赃款3500元。现上述各人所分得的赃款已退还给君创公司,并取得君创公司谅解。被告人何某于2016年7月27日、许某于2016年10月17日到阳江巿公安局江城分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及暂扣收据、发还清单、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谅解书、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原判认为,被告人许某、何某身为非国有公司的单位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许某受贿数额18.3万元、何某受贿数额7.1万,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许某、何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何某已退还全部赃款给君创公司,并取得君创公司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中被告人何某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可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许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何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上诉人许某上诉提出:1、其涉案金额是183000元,所有赃款都是销售人员向购房客户收取后再分一半给其的,其本人分得87500元,应当按该数额对其量刑;2、案发后其有自首情节,并已将全部违法所得退回给受害方君创公司并取得谅解。请求二审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许某系阳江市君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创公司)开发的阳江市君怡花园房产项目销售主管,原审被告人何某系君怡花园房产项目销售员。2016年2月4日,君创公司为提高洋房销售量与阳江搜房网合作约定,在2016年2月4日至5月3日双方合作期间,所有洋房购买者必须先向搜房网交纳1万元作为电商服务费后,凭搜房网开具的优惠确认函及收据,方可享受君怡花园项目洋房每套直降3万元再享受9.3折的优惠。该1万元电商服务费作为阳江搜房网此期间的推广费用,由阳江搜房网收取。上诉人许某为牟私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公司的规定,组织被告人何某及吴某1、郑某1、李某1、叶某1、张某1等销售人员,于2016年2月4日至3月7日期间,利用购房者贪便宜的心理,以走公司高层领导审批可免交一万元电商服务费或打折扣为由,要求购房者交7000或12000元现金给他们操作,可享受“总房价减三万元再享受9.3折”的优惠购房政策,共收受陈某1等25位购房者交纳的183000元,后与该25位购房者完成了购房手续。其中原审被告人何某经手共收受了8套购房者交纳的71000元。上诉人许某等人没有将上述款项上交给阳江搜房网或君创公司,而是由许某与经办销售员平分。其中,上诉人许某分得赃款87500元,原审被告人何某分得赃款35500元,吴某1分得赃款21000元,李某1分得赃款14000元,郑某1分得14000元,叶某1分得赃款7000元,张某1分得赃款3500元。现上述各人所分得的赃款已退还给君创公司,并取得君创公司谅解。原审被告人何某于2016年7月27日、上诉人许某于2016年10月17日到阳江巿公安局江城分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交并经一审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阳江巿君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曹某1于2016年6月2日以其公司销售主管许某等人侵吞公司售房款为由报案,同月29日,阳江巿公安局江城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2、户籍证明:证实许某、何某的年龄、身份情况。3、归案情况说明:证实何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6年7月27日12时到案接受调查;许某被上网追逃后于2016年10月1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4、拘留证、逮捕证、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材料:证实许某于2016年10月17日因本案被逮捕;何某于2016年7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因罪行较轻,初犯,认罪态度好、退清自己所得的赃款被江城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5、搜房营销技术服务合作协议、君怡花园认购书、未完善手续客户名单等:证明阳江市君创房产公司与阳东房信信息科技公司(阳江搜房网)于2016年2月4日签订了营销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合作时间是2016年2月4日至5月3日,期间搜房网配合君创房产公司进行项目宣传带动成交;双方确认在合作期内,所有洋房购买者必须向搜房网交纳1万元作为电商服务费后,凭搜房网开具的优惠确认函及收据,方可享受君怡花园项目洋房源每套直降3万再享93折的电商优惠等;君创房产公司指定许某为合作期间的电商对接人。同时该合同附有具体的洋房楼址。在合作期间,其中林某2、黄某1、梁某2、梁某3、许二案、关某、陈某1、李某2、谭某、冯某3、陈某2、柯灵陕、刘某、郑某2、林某1、许某2、卓某、苏某、敖某2、麦某、黄某2、张某2、冯某2、黎某、黄某3、叶某3等26户在君怡花园购买商品房享受“1万抵3万再享93折”的购房优惠,但没有向阳江搜房网交纳一万元电商服务费。其中陈某1、冯某3、陈某2、柯灵陕、郑某2、林某1、冯某2、黄某3等8户的销售员是何某。6、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证实案发后,许某的亲属代其退赃共87500元;何某退赃35500元。7、谅解书:证实许某、何某在案发后,将各自分得的赃款均退回给君怡房产公司,均取得君怡房产公司的谅解。8、办案说明:证实因林某2、梁某2等11户购房者不接受询问,公安机关未能对上述购房者进行调查。9、人事信息表、工资表:证明许某、何某在案发期间是君创房产公司的员工。10、阳东房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阳江搜房网)的《关于支付26万元电商服务费的函》、君创房产公司的《关于将许某等人侵占款返还公司的申请》、发还清单等资料:证明阳江搜房网要求君创房产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26套洋房共26万元电商服务费,及经君创房产公司申请,公安机关已将许某、何某等人退出的赃款返还给君创公司。(二)证人证言1、证人曹某1和的证言:我公司(阳江巿君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4日与阳某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阳江搜房网)签订《搜房网营销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在2016年2月4日至5月3日,所有洋房购买都必须先向搜房网交纳1万元作为电商服务费后,凭搜房网开具的优惠确认函及收据,方可享受君怡花园项目洋房房源每套直降3万元再享93折的电商优惠,我公司负责与搜房网的对接人是销售主管许某。在合作期间,许某指使张某、何某、李某1、吴某1、郑某1、叶某1向每个购房者索要7000元不等的费用,许某就直接给购房享受每套直降3万元再享93折的电商优惠。经我公司查实,共26套已售洋房许某是这样操作了,许某和何某、张某1等人将向这些购房者索要的钱全部私分了,没有交回公司,现在我公司要垫付这26套房的电商费共26万给搜房网。2、吴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于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在君怡花园从事售楼工作,许某是销售的主管。当时君怡花园与搜房网合作营销推出一个”一万抵三万再享93折”的优惠购房活动,即客户先将一万元交给搜房网,凭搜房网开出的票据到君怡花园处购房,可享受在原价的基础上减三万元,再打93折。营销活动后不久,即春节放假期间,许某叫我到其办公室,讲到这个营销活动,称如有客户不愿意交一万元给搜房网,那就让其交七千元给我们,一样可以享受”减三万再享93折”的优惠,至于其他情况,许某讲他会与搜房网协调的。后来我就按许某的授意,引导客户,如客户不要发票的话,那我们找关系帮他批,可以省三千,这样交七千元一样可以享受”一万抵三万再享93折”优惠。一般情况下,我收下客户交七千现金后就转交给许某,许某事后就分三千五百元给我。经侦查人员出示君怡花园提供的《未完善手续客户名单》我看,我共有六套房的客户是被我收取这七千元,我共了收了4.2万,我和许某每人分得2.1万元。吴某1辨认出许某。3、李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于2013年年中至2016年2月10几日在君怡花园售楼部工作,许某是售楼部的负责人、经理。2016年春节前后,公司与阳江搜房网合作,凡是到君怡花园购房的客户,只要是交1万元给搜房网,就可以享受直降3万及购房总价93折优惠营销活动。在营销活动期间,许某在销售部的办公室里同我讲,如有客户不愿意交一万给搜房网,可以让客户私下交7000元给我们,一样都可以享受这”一万抵三万再享93折”的购房优惠。当时许某讲其已经和公司老总打电话请示过了,并讲我所收到的客户的钱与其平分,我也同意了。我一般都是与客户讲交现金7000元给我,我可以找领导批准享受”一万抵三万再享93折”优惠,我记得二栋一单元601房的梁某2、柳某,三栋一单元1403房的梁某3,三栋三单元1102房,三栋一单元1803房的莫清梅这四位客户都是在杨某的办公室将钱交给我的,共2.8万,我和许某平分这些钱,我分得1.4万。之后就按那些交了1万元给搜房网享受优惠政策的客户的模式同这些客户做好认购书,交给许某签名批准的。李某1辨认出许某。4、郑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于2015年11月28日是至2016年5月30日在阳江巿君怡花园从事售楼的工作,许某是销售经理。2016年君怡花园与阳江搜房网合作,凡是到君怡花园购房的客户,只要是交1万元给搜房网,就可以享受直降3万及购房总价93折优惠营销活动。君怡花园这边是由杨润泽及许某与搜房网衔接的。在实施这个活动之前,许某曾在其办公室召集我们开两次会,传达营销活动的操作流程,许某还提出如有购房者不愿交1万元电商费给搜房网,那要求售楼员引导购房都交7000元给公司领导找关系。会后,许某私下向我讲,如收到客户这7000元,可分一半给我作提成。就这样,我听从许某,有四套房的购房者不想交1万元给搜房网的,我引导他们各自交7000元,我就是用这种方式,向他们共收了28000元,分得14000元,另外14000元都给许某了,至于他是否上交到公司,我真的不知。郑某1辨认出通过其销售的四套房的购房客户黄某2、谭某、叶某3、林某3(林某2的父亲)。5、叶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6年2月,我公司与搜房网合作搞一个“一万抵三万”的团购活动,有一天,许某在去公司饭堂的对我讲可以趁这个机会赚点外快,我问怎么赚。许某就指导我如客户不想交一万元团购费,就叫客户交七千元给我们,称我们将这七千元给公司领导找关系,一样享受这个团购优惠的,且只要现金,不提供票据,如客户同意交七千元,还可以送两年物业及家电,如成功,与我五五分成。2016年2月份,我按许某教授的方式,在二楼商铺工地上收了刘某的七千元现金,并带其到售楼部签好认购书,然后找许某,让他确认楼房的事审批,然后带其到售楼部财会处交购房定金,事后我给三千五百元给许某。苏某与刘某购房的事差不多一样。苏某在交定金那天,给了七千元现金我,事后我分三千五百元给许某。2016年4月份,许某约我、何某、吴某1、李某1、郑某1到三环路大润发附近一间酒吧,讲公司正在查我们私收费,要求我们不要承认向客户私自收现金这事,并讲没有要求客户交一万元给搜房网还享受了”减三万再打93折”购房优惠这个问题是经许某同意的。叶某1辨认出刘某、苏某、许某。6、张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于2016年春节后上班知道公司和阳江搜房网签订协议,即购房都到我公司购房,先交1万元电商服务费给阳江搜房网,就可以享受直降3万,同时享受93折的优惠。大约2月25日,销售主管许某在其的办公室对我和吴某3讲:”如果有客户不愿给1万元给搜房网,你们就叫客户私下给7000元现金,我通过关系帮客户拿到交1万元给搜房网一样的优惠,但同客户讲的时候,不要让客户感觉到是我们私下收钱,可以对客户讲交7000元就没有发票。”2016年4月4日下午,黎某过来办理购房手续,许某叫我同客户讲一下7000元的事,之后我就提示黎某交7000元给我,就不用交1万元给搜房网,可以享受一样的优惠,黎某很乐意,并出去取7000元现金到售楼部交给我。事后我将7000元交给许某,许某从中拿出3500元给我。后来我在杨某办公室与杨某讲了许某叫我们私下收取客户的钱的情况,并将3500元交给杨某,杨某叫我将钱交给财务的张某经理。张某1辨认出许某。7、敖某1的证言:我公司于2016年2月4日与阳江搜房网签订协议,大概内容是客户交1万元给阳江搜房网,就可以享受购房总额直降3万和打93折的优惠。2月11日17时许,黄某1来购房,一直讲到19时许。后来许某主管同黄某1讲,我就去吧台坐,一会儿,许某让我开单叫黄某1交订金,我就开单给黄某1交了订金给出纳冯某1,之后就下班了,当时我不清楚黄某1是否交1万元给搜房网,但当晚搜房网的人下班了,应该是交不了,但后来黄某1提供一张1万元的收据复印件给公司的拆迁总指挥关则光。8、冯某1的证言:我于2015年9月至今在阳江巿君怡花园售楼财务部人从事出纳工作。作为出纳,只要核对价格及折扣就行了,售楼员及销售主管要核对购房者的购房资料。在与搜房网合作搞”交一万元抵三万元再享93折”营销活动之前,我们财务部对购房客户审核是这样,我们先根据售楼员提供的购房资料进行核对,然后计价。如果销售员讲这套房得到许某销售主管的同意,如果我发现《君怡花园住宅付款单》上没有许某的签名,我就打电话给许某核对,许某如讲其同意,由他补签名,我就在单据上签上我名字,然后收款;如果许某讲不知道,那我就退回售楼员。同样道理,如查售楼员讲这套房的折头经杨副总或曹某2的同意,按老部(总)所批的计价,如有签名就行了,如没有签名,我一样要打电话请求他们。在与搜房网合作营销活动之后,因上面没有传达我们要按什么材料核对,我们财务部还是按以前的方式核对。我们当时还以为在这期间购房,是不用另外自己交这一万元,而是直接“减三万再享93折”,所以我没有核对这是否要收一万元的事情。当时我发觉一些购房者有《搜房网团购优惠确认函》及搜房网开出的“交一万元”收据,有的没有,我有点疑虑,但当时我太相信许某,以为其所做的事是其权利范围之内或经上级老总同意,就没有去问。后来曹某1和、杨某在杨某办公室与许某谈话,我们财务部办公室就在旁边,当时我听到他们的争吵声,杨某大声讲许某没有向他汇报这件事。在吵完后,许某来到我们办公室,我们有人问是什么事,许某讲免交一万元的客户名单已电话报给杨某,讲杨某当时也同意了,但杨某现在不承认。9、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6年3月初,我在君怡花园售楼部交了订房金三万元后,阿玲(张某1)对我说,要交一万给搜房网就可以享受”一万抵三万,再享93折”的优惠,这一万是交搜房网的,且不入账的,之后阿玲再讲她经理指示如交七千元现金给其公司,就不用交一万元给搜房网,一样可享受这个”一万抵三万,再享93折”这个优惠待遇,还送一部冰拒、一部微波炉给我。我见这样更乐愿,就到外面拒员机取七千元交给阿玲。黎某辨认出张某1(阿玲)10、冯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6年3月3日,我与父母到君怡花园售楼部,当时是何某跟单,向我们介绍一幢二单元1002房,并讲搜房网在这里搞活动,交一万可抵三万再打93折,我问为何要将钱给搜房网,这时,何某低声对我们讲,意思是讲,其实不用那么多,如找领导审批,只交七千元就一样享受”减三万再打93折”,我们同意了,何某就打电话去请求其领导了。过了一会儿,何某回来说领导同意了,交代我们备现金偷偷给她,这样我妈就在售楼部的卫生间将七千元现金给何某。冯某2辨认出何某。11、林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于2016年2月份在阳江巿君怡花园购买三栋2单元2703房,何某给我做购房合同的。当时何某交7000元给她可以享受到”一万抵三万再享95折”购房优惠,再加5000元就可以得到”一万抵三万再享93折”购房优惠。我老婆是于2016年2月18日在君怡花园商业街三楼楼面将12000元现金交给何某的,何某说这12000元是交给阳江搜房网的。林某1辨认出何某。12、陈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们在君怡花园看房时,是何某接待我们看样板房。何某刚开始讲交一万抵三万,然后再打95折,后其叫我交七千元,省三千元,一样享受”减三万再打95折”这个优惠,我问其还有优惠,其叫我再交五千元给经理,让经理打折,这样,我一共交了一万二千给何某才享受了”团购减三万再打93折”这个优惠。我是2016年2月13日下午君怡花园二楼商业铺处将一万二千元交给何某的。陈某1辨认出何某。13、陈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6年春节前几天,我和老公、冯某3、冯某3他父母到君怡花园看房,是何某跟单的,何某是带我们上实物处看,当时我是选了三幢二单元403房,冯何巧选402房。何某讲交一万给搜房网,可享受“减三万再打93折”。我们问何某还有什么优惠,何某打电话请示后,向我们讲她找关系打折,不用通过搜房网交一万元,只交七千现金给她。我们见能省钱就同意了,就在毛坯房那里与冯某3一起交了一万四千元给何某。陈某2辨认出何某。14、冯某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6年春节前几天,我和陈某2等人到君怡花园看房,是何某跟单的,何某是带我们去看毛坯房,当时冯何巧是选了三幢二单元403房,我选了402房。何某讲交一万给搜房网,可享受”减三万再打93折”。我们何某还有什么优惠,何某打电话请示后,向我们讲她找关系打折,不用通过搜房网交一万元,只交七千现金给她。我们见能省钱就同意了,就在毛坯房那里与陈某2一起交了一万四千元给何某。冯某3辨认出何某。15、许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于2016年2月13日在君怡花园为父母许某3、林兰珠购买了1903房。当时我还通过朋友联系杨某,且吴某1指出本来交一万元给阳江搜房网,但她可以通过内部通道可以再优惠,只交七千元就可享受抵三万,再享受93折,我听是内部通道,还以为是杨某帮我们,就没有怀疑。具体时间我不记得,只记得在君怡花园售楼部内交房款处前的沙发处将七千元交给吴某1的。刘对金辨认出吴某1。16、麦某的证言:我于20216年2月份在君怡花园购买三幢三单元2301房。当时接待我一位叫吴小姐的售楼员,她说公司与搜房网搞活动,交一万给搜房网,并和搜房网签协议或收据,可享受”交一万抵三万,再享受93折”,而且还说如不交一万给搜房网,只要交八千元现金,不要这份票据或协议,一样享受减三万,再享受93折的优惠。之后我就叫母亲关小丽过来交钱,事后我母亲说交八千元给该售楼小姐。17、敖某2的证言:我嫂阿燕以我的名义在君怡花园购买二幢二单元1301房。事后我听嫂子说当时阿萍讲有个”交一万元抵三万,再享受93折”优惠,并且阿萍讲如果不用这一万元的发票或收据的,那她们就会优惠些,只交七千元。就这样我嫂子交了购房定金三万后,再交七千给阿燕。看房和交钱都和我姐敖丝婷去的。18、张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通过销售小姐吴某1购买了君怡花园三幢二单元2504房。当时搜房网在搞活动,团购交一万元,就可以享受抵三万再享受93折优惠,吴某1讲如果不交一万元,不要发票的话,可以少三千元。我不怎么相信,之后另一销售员阿莉及经理许某也是这样讲,我就相信了,并在售楼部门口交了七千元给吴某1。张某2辨认出许某、吴某1。19、卓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在君怡花园购买了2幢1单元304房。当时是一个售楼妹吴小姐在跟单,她如不想交一万给搜房网,也不要发票,可以优惠三千元,我当时有点疑虑,后来签合同时,发现的确是减了三万元再享受93折,便打消了疑虑。然后按照吴小姐要求的方式,给了七千元现金她。卓某辨认出吴某1(吴小姐)。20、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于2016年2月份在阳江巿君怡花园购买了三栋3单元502房。我是没有交1万元给阳江搜房网享受总价减三万再享受9.3折。是因为郑某1讲如果不交一万电商费给搜房网,不要发票的,那她可找领导请示,可以省三千元,只交七千元。我见省三千元,就给了郑綺雯七千元现金。谭某辨认出郑某1。21、关某的证言:我在君怡花园购房时,李某1同我讲他以亲戚购房名义同其公司领导提出申请,可以得到购房优惠,就是不用交1万元给阳江巿搜房网,只交7000元现金给李某1,就可得到”一万抵三万再享93折”的购房优惠,后来我给了7000元李某1,他帮我办理了购房合同及”一万抵三万再享93折”的购房优惠。22、梁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在阳江巿君怡花园以我儿子梁某3的名义购买了三幢一单元1403房。当时购房时李某1见我们不愿交一万元团购费给搜房网,就说帮我们找关系,只交7000元,且不要发票,就可以享受到”一万抵三万再享93折”优惠,于是我就交了7000元现金给他,他也帮我办理了订房合同及”一万抵三万再享93折”的购房优惠。梁某1辨认出李某1。23、黄某1的证言:2016年2月11日下午,我和陈里勤君怡花园销售部购房,当时敖某1与许某叫我交一万元现金,讲这一万元是不入财会账,是交给公司的,我就交五千现金给许某,另外许某拿一部POS机过来给刷了五千元。当时敖某1向我解释,这一万元是交给搜房网作团购费的,只有交了这一万元团购费,才能享受起降三万再打93折的优惠。黄某1辨认出许某、敖某1。24、吴某2(吴某1的姐姐)的证言:我听说吴某1本人想积极退赃,所以我用自己的21000元。25、王某(何某的丈夫)的证言:何某讲其拿了八个购房客户的钱,共分得三万五千五百元,我来公安这里是替何某退赃的。(三)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上诉人许某的供述与辩解:我于2014年9月至2016年3月下旬在阳江巿君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某怡花园的售楼部经理,是售楼部负责人,当时的销售人员有李某1、吴某1、吴某3、张某、叶某1、郑某3、何某、敖某1等人。2016年春节前后,公司与阳江搜房网合作,凡是到君怡花园购客户,只要交1万元给搜房网,就可以享受直降3万及购房总价93折优惠。由于我是销售部的经理,手上有一份销售底价,如果卖出的房子不低于底价我可以签名销售,一样可以享受这个“一万抵三万再享93折”的优惠。在销售过程中,一个销售员(叶某1或李某1)向我提议,有些客户不是经搜房网介绍来,不肯向搜房网交电商费,想免交或少交,可不可以不交。我将这个情况向曹某2请示,曹某2叫我自行处理,只要不低于公司底价。我就同意销售员这种做法,当然我没有讲私收”外快”的事向曹部讲明。后来,我们一些售楼人员以向公司高层请求,不要发票据为由,暗示购房客户只交七千元给售楼员,不用交一万给搜房网,一样可享受93折的优惠。故后来,公司曹某2、杨某为这事找我谈话,我当时与他们争辩。经我查看《未完善手续客户名单》,经我手审批没有交电商的购房者,售楼员是按每套3500给我的,我所收的钱中,估计是22户,共八万元左右。如按名单上的记录,何某共有八户,每户按3500元提成给我,那何某应当给了二万八千元给我。还有我当时确实收了黄某1一万元电商费,但今年七月底到深圳找到黄某1,退还了五千元给她了。26户《君怡花园认购书》全部由我审核的。有的复核处签名不是签我本人的名,是因为有时我在外面,销售员向我汇报卖房的事,我就吩咐张某1或刘炫希代我审核,或冯某1代为审核,后我回来再审核一下,如没有问题就由公司附档。2、原审被告人何某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春节前,公司与阳江搜房网签订协议,凡是君怡花园购房的客户只要交1万元给搜房网,就可以享受直降3万及购房总价93折优惠。合作搞营销后,我发觉叶某1跟单的一个客户没有到搜房网交纳电商费一万元,但该客户一样享受这个优惠购房,即”减三万再打93折”。我就问许某是怎么回事,许某讲是领导同意这样做,并叫我这样做,即如果客户不愿交一万元给搜房网,就引导客户交七千元,可按客户给搜房网一万元的模式一样获得购房优惠,所收的钱可以提成一半给我。后我在向陈某1、林某1、冯某3、陈某2、柯某、郑某2、冯某2、黄某3、吴某4夫妇这些客户介绍当时的购房优惠活动,这些客户质疑为何要交一万元给搜房网,有的问还有什么优惠的,这时我趁机提出讲,其实不用交这么多,只要交七千元现金,让我找领导审批,一样享受”减三万再打93折”优惠,这些客户见省了三千元,当然同意。后来我向这八户共收取七万一千元,事后,我将钱给了许某,许某分一半给我,我分得三万五千元五百元。其中2016年2月13日,我在公司售楼部里面一间办公室收了陈某1一万二千元;2016年2月15日,我在公司里收了郑某2夫妻一万二千元;2016年2月16日,我在公司售楼部里面一间办公室收了林某1一万二千元;我在毛坏房里一共收冯某3、陈某2一万四千元;2016年2月15日,我在公司售楼部里面一间办公室收了柯灵陕夫妻七千元;2016年3月3日,我在售楼部一楼的卫生间处收了冯志锋母亲的七千元;2016年3月6日,我在公司里收了黄某3、吴某4夫妻七千元。何某辨认出陈某2、冯某3、冯某2、柯灵陕、林某1、陈某1、郑某2、吴某4等购房者。对于上诉人许某的上诉意见,评判如下:1、关于上诉人许某是否应按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量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经查,上诉人许某在本案中虽只分得赃款87500元,但其在案发时是房产公司的销售主管,原审被告人何某及本案其他相关涉案人员均一致指证本案是由许某提议向购房者私下索要钱财后才提供购房优惠,故足以证明上诉人许某是本案的提议者,并与其他涉案人员共同分取索得的赃款,故其与本案其他涉案人员形成共同受贿,其在本案的共同受贿过程中起组织、指挥作用,故其受贿的数额依法应按其组织指挥的共同受贿数额认定,即依法应对共同受贿的总数额183000元承担刑事责任。上诉人许某认为应按其实际分得赃款的数量承担刑事责任的理据不足,不予采纳。2、关于原判对上诉人许某的量刑是否恰当的问题。经查,上诉人许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依法属有自首情节,且退清了所分得的赃款并取得了相关房产公司的谅解,上述情节原审判决已作了认定,并在量刑过程中予以考虑,已依法在法定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对上诉人许某作了从轻处罚,原判对许某的量刑罪责相当,并无不当。现上诉人许某请求再从轻处罚的理据不足,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许某、原审被告人何某身为非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上诉人许某、原审被告人何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各自所分得的赃款均全部退还给受害公司并取得谅解,故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其中原审被告人何某的犯罪情节相比上诉人许某较轻,故依法又可比照许某从轻量刑。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许某的上诉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赖定琳审 判 员 莫介云审 判 员 陈仲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余世韬书 记 员 梁钰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