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4行审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突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温国顺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突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温国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2224行审13号申请执行人突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路宝军,局长。被执行人温国顺,男,35岁,个体。申请执行人突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突城管罚字[2017]第0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申请执行人突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4月6日以被执行人温国顺砍伐树木的行为为由对其进行现场调查勘验。申请执行人突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向被执行人温国顺下达了突城管案审字[2017]第0024号《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书》及《行政处罚告知书》,申请执行人突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出突城管罚字[2017]第0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温国顺处罚款1000.00元。被执行人温国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突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被执行人温国顺作出的突城管罚字[2017]第0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突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突城管罚字[2017]第0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田守国审判员 杨晓军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东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