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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民辖终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上海银庞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银庞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3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银庞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林柏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黄条仙。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阳,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锦连,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银庞电器有限公司(下称银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下称百懋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名称“果汁调理机”,专利号:ZL20122008××××.2)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21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百懋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实用新型专利名称“果汁调理机”专利号:ZL20122008××××.2,请求保护全部要求事项);2、被告销毁与实施被诉侵权行为有关的被诉侵权产品、产品零部件、制造模具设备,并清除与被诉侵权产品有关的宣传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删除网站中被诉侵权产品的信息等);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4、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8899元(其中包括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5400元、调查取证费499元);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名称为“果汁调理机”、专利号为ZL20122008××××.2的实用新型专利的独占许可实施权人。原告制造的专利产品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有一定的知名度。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在互联网上许诺销售“VEPA056多功能萃茶搅拌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实用新型专利独占实施权。综上,被告的被诉侵权行为给原告带来重大经济损失,原告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法律责任。被告银庞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银庞公司的注册地系上海市嘉定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涉及专利侵权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本案应移送至上××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案件,根据原告陈述的事实以及提交的证据,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是基于被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等行为的实施地及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可初步证明广东省广州市是网络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收货地,即广东省广州市可视为本案侵权行为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纠纷案件。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案件,侵权行为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在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被告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银庞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银庞公司负担。银庞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其与被上诉人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一案,涉及专利侵权的上诉人注册地是上海市嘉定区,根据民事诉讼法、专利法有关规定,涉及专利侵权纠纷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认为依法应由公司注册所在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申请将本案移交有管辖权的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百懋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根据原审裁定的理由及上诉人银庞公司的上诉理由,本案主要涉及地域管辖异议问题,具体表现为被上诉人网购的收货地广州市能否认定为侵权行为地。从网络买卖的特点看,网络买卖行为跨地域进行,从买受人下单购买到出卖人发货再到买受人收货,均为买卖行为的组成部分,故在买受人作为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被侵害而提起侵权赔偿诉讼时,买受人的网购收货地可认定为涉嫌侵权行为地之一。本案被上诉人为证明上诉人涉嫌制造、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已经提交初步证据证实其向上诉人购买了涉嫌侵权产品,且上诉人邮寄至广州市后已由被上诉人签收,故,本案网购收货地广州市可认定为侵权行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且有权管辖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对本案拥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驳回银庞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银庞公司上诉认为本案应移送其住所地法院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邵静红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伊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