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322民初1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1433号原告:张某1,男,2005年8月22日出生,民族,学生,现住昌黎县。法定代理人:张某3,原告张某1父亲,现住昌黎县。被告:张某2,女,1971年4月3日出生,民族,农民,现住昌黎县。张某1与张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张某1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判员  康洪滨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田敬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