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民初1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1433号原告:张某1,男,2005年8月22日出生,民族,学生,现住昌黎县。法定代理人:张某3,原告张某1父亲,现住昌黎县。被告:张某2,女,1971年4月3日出生,民族,农民,现住昌黎县。张某1与张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张某1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判员 康洪滨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田敬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