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民终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民终3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住天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甘肃昊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甘肃昊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住天水市。上诉人赵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6)甘0503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6)甘0503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杨 斌审判员 王梅芳审判员 王红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