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2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3
案件名称
余某某、熊某甲与广某某、熊某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某某,熊某甲,广某某,熊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405号申请执行人余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镇某某路北段,系汉中某某厂退休职工。申请执行人熊某甲,女,汉族,住址同上,系汉中某某厂退休职工。系余某某之妻。被执行人广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镇某某路北段,系陕西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熊某乙,曾用名:熊某丙,女,,汉族,住址同上,居民。系广某某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某某、熊某甲与被执行人广某某、熊某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1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城民初字第006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内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宝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覃朝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