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3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关某2、关某3与关某1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关某2,关某3,关某1,杨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31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关某2,男,195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欢,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杰,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关某3,女,196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欢,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杰,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关某1,女,200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大兆小学六年级学生,住西安市长安区。指定监护人:杨某,女,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浏,陕西标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杨某,女,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上诉人关某2、关某3因与上诉人关某1及被上诉人杨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6民初2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6民初206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关某2、关某3预交500元,关某1预交1050元,本院均予以退还。审判长 马莉莉审判员 秦燕燕审判员 马延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房玉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