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1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程宝红与程晓荣、卢新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宝红,程晓荣,芦新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1516号原告:程宝红,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渭南市城区赵家院三组。被告:程晓荣,男,约38岁,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龙背镇程庄村。被告:芦新平,男,约40岁,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向阳办芦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宝红与被告程晓荣、芦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宝红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宝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宝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宝红负担。审判员 王晓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夏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