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6行审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天门市农业局、张庆元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天门市农业局,张庆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9006行审7号申请执行人天门市农业局。住所地:天门市竟陵办事处接官路**号。法定代表人李万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鄢胜波,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庆元,男,195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申请执行人天门市农业局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2016年7月8日作出的天农(种子)罚[2015]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审理中,申请执行人天门市农业局于同年5月31日以需要重新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裁定前,申请执行人以需要重新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其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天门市农业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该案终结执行)。审 判 长 马黎明审 判 员 刘志雄人民陪审员 周华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