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02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威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威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02刑初134号公诉机关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威,男,1994年8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2011年1月因强奸罪被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5年3月14日因寻衅滋事罪被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释放。2017年2月22日又因同一犯罪事实涉嫌开设赌场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在押于梅江区看守所。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区检诉刑诉(2017)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威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审理时,被告人郭威自愿认罪,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郭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郭威与谢某、范某、黄某(均已判刑)及刘某2、叶某(均另案处理)等所谓的“黄塘帮”、“江北帮”、“城北帮”、“月梅帮”,在梅江区东山公园外路文化公园内开设赌场,每四天轮流一次。被告人郭威在赌场中负责做和手、望风等工作,该赌场设立“大小”、“21点”等赌博方式,聚集参赌人员曾某、张某、刘某1、余某1、刘某1峰等人进行赌博活动,每天赌场参赌人员有二十人以上。被告人郭威从中盈利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书证被告人郭威被抓获的经过证明,户籍证明,前科材料证明,辨认笔录,同案人谢某、范某、黄某的供述,证人曾某、张某、刘某1、余某1、刘某1峰的证言,被告人郭威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威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威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威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郭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威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建议对被告人郭威判处有���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以前先行羁押了1个月又4日,折抵刑期1个月又4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员徐君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麻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