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2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冯春明诉被告高宏伟、高大伟、第三人金利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春明,高宏伟,高大伟,金利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2165号原告冯春明,住所地辽源市。被告高宏伟,住所地辽源市。被告高大伟,住所地辽源市。第三人金利猛,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住所地辽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春明诉被告高宏伟、高大伟、第三人金利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春明于2017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宏伟、高大伟、第三人金利猛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春明撤回对高宏伟、高大伟、第三人金利猛的告诉。案件受理4,400.00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审判长 刘 鹏审判员 王 拓审判员 杨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业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