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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4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民初91号原告谯光福诉被告廖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谯光福,廖家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924民初91号原告谯光福,男,四川省巴中市人,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廖家平,男,陕西省紫阳县人,住紫阳县向阳镇。原告谯光福诉被告廖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谯光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家平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谯光福诉称,原、被告在西安务工相识,在2016年1月1日,被告称家中有急事��需要借款16500.00元,原告同意后,通银行转帐向被告转款16500.00元。2016年1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不久归还,后来,被告离开工地,无法联系,至今未归还借款。据此,原告提起诉讼,①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6500.00元;②并承担原告为索要借款开支的交通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③其他的短信通知费、转款手续费、逾期利息等损失,予以放弃;④本案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廖家平未作答辩,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谯光福与被告廖家平在外务工相识,2016年1月1日,谯光福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以银行卡转账方式,分两次转出共16500.00元。2016年1月4日,被告廖家平出具借条,大致内容为“今借到谯光福现金16500元”,廖家平在借条上签名并捺印,并向原告留下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上述事实,有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借条,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谯光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现金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双方民间借贷关系即成立生效。经原告催要,被告廖家平应当按照自己出具的借条,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权利,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原告为索要借款开支的交通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既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支撑,也于法无据,对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关于原告当庭放弃要求被告承担赔偿其短信通知费、转款手续费、逾期利息等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这是原告对已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在此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告廖家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廖家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谯光福借款16500.00元。二、驳回原告谯光福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10.00元,由被告廖家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仁俊人民陪审员  王永富人民陪审员  王安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