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4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孙明放与栾川县宏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明放,栾川县宏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4民初714号原告:孙明放,男,汉族,1957年12月4日出生,住栾川县。被告:栾川县宏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川县城关镇方皮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4395826420N。法定代表人:黄志超,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孙明放与被告栾川县宏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明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栾川县宏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明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付货款33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份,被告从原告经营的水泥预制厂赊购水泥制品,累计货款33000元未付,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拒不偿付,故诉至法院。被告栾川县宏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栾川县宏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4张,证明被告栾川县宏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份在东河、西河预制厂购买水泥管,累计欠货款33000元未付;栾川县��川乡固通水泥管件厂营业执照,证明该厂即收据中提到的西河预制厂,该厂经营者为孙明放;栾川县城关镇兴华路北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栾川县栾川乡固通水泥管件厂前身为栾川县东河水泥制品厂,经营者均为孙明放。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并认定以下事实:2015年7月份,被告栾川县宏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原告孙明放经营的水泥厂购买600×2米水泥管222根,每根150元,共出具了4张收据,累计欠货款33000元未付。本院认为,被告栾川县宏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作为买方已收到货物,就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价款。原告孙明放作为栾川县栾川乡固通水泥管件厂、栾川县东河水泥制品厂的经营者,请求被告栾川县宏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给付所欠货款33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和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栾川县宏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孙明放给付所欠货款3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元,由被告栾川县宏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返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延梅审判员 闫革委审判员 秦瑶瑶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成雷附:《中华人民和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上诉须知当事人如果对本判决不服,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欲上诉,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应向本院立案庭提交如下材料:1、上诉状副本为被上诉人数另加六份。(若上诉案件中对一审部分当事人无意见,则这部分当事人一审是什么地位,上诉状就列什么地位。如一审原告XXX,但应将其计算在上诉人数范围内,并为其准备上诉状副本)2、加盖送达时间的一审判决书。3、上诉人是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上诉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若由律师办理上诉,还应提交律所公函、委托书及律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若由其他公民办理上诉,还应提交推荐函、委托书;若由近亲属办理上诉,还应提交委托书、身份关系证明材料。二、上诉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到立案庭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领取上诉缴费通知单。上诉人持上诉缴费通知单于7日内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费,逾期视为放弃权利。附:上诉材料邮寄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兴华中路73号收件人: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收)联系电话:0379-6315****若未按上述程序办理上诉手续,由当事人自行负担不利后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