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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2民初第1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方城县生产资料公司与李燕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城县生产资料公司,李燕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2民初第1935号原告:方城县生产资料公司法定代表人:司东旭,任总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王学庆,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燕歌,女,汉族,1987年7月6日生,住方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城县生产资料公司与被告李燕歌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城县生产资料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城县生产资料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城县生产资料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8元,减半收取1494元,由原告方城县生产资料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