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4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英与徐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英,徐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4846号原告:王英,女,195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军,天津星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昕,天津星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宏,女,195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英与被告徐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王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英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英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董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