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民初2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留顺与梁文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留顺,梁文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3民初2635号原告:张留顺,男,出生于1950年5月28日,汉族,住新密市。被告:梁文升,男,出生于1946年1月18日,汉族,住新密市。原告张留顺诉被告梁文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留顺、被告梁文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欠原告款9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欠款之日起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欠原告款8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欠款之日起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给被告干活,从事电焊工作,后经算账,被告共欠原告工资98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款条2份,分别约定了利息。但此款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仅支付利息1000元,剩余借款本息被告以种种理由和借口推托拒不支付,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判。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其现在没有还款能力。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被告从事取暖炉经营,原告长期跟随被告从事电焊工,期间被告欠原告工资款没有支付,就给原告出具了欠款手续。2014年1月21日被告对2012年以前所欠的工资款90000元,重新给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款条,并约定年利率24%。2014年1月23日被告对2013年所欠的工资款8000元给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款条,约定利率为月利率2%。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7年1月份仅向原告支付利息款1000元,剩余本息被告一直没有支付。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工资款98000元,现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款手续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予偿还。因被告于2014年1月份给原告出具的两份欠款手续中明确约定利率为年利率24%,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98000元,并要求被告自欠款之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的1000元利息,应当予以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文升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留顺偿还欠款98000元;二、被告梁文升应按欠款本金90000元从2014年1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向原告张留顺支付利息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已支付的利息1000元应予以扣除);被告梁文升应按欠款本金8000元从2014年1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向原告张留顺支付利息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为1125元,由被告梁文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俊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魏明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