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行申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谢继文与绥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行政行为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谢继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行申1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谢继文,男,194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谢继文因诉绥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绥化市人社局)撤销行政行为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12行终6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谢继文申请再审称,2006年12月28日其见到绥化市人社局第一份答复,其计算待遇的方法属滥用职权,2006年至2011年,绥化市人社局作出的七份答复都坚持只向谢继文发放272元的三项基本养老金,这与国家计发四项基本养老金的决定相抵触,是违法的。黑人保复决字(201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不合法。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立案受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法律是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衔接关系及经过行政复议后起诉期限作出的规定。本案中,谢继文不服绥化市人社局确定的其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向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2011年1月18日,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黑人保复决字[2011]1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绥化市人社局调整后的谢继文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并告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谢继文于2016年7月5日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已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一、二审裁定对谢继文的起诉不予立案正确。谢继文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谢继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谢继文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畅春松审判员 李秀华审判员 付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肖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