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2071民初8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何爱姣与中山市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爱姣,中山市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8268号原告:何爱姣,女,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方玉,广东广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嘉敏,广东广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山市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沙朗彩虹大道71号首层第三卡。法定代表人:郭子仪。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爱姣诉被告中山市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缴费期限内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 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小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