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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执保1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陈根梅与重庆市潼南区时代灯具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根梅,重庆市潼南区时代灯具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2执保116号之一申请人:陈根梅,男,汉族,1984年7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时代灯具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金潼大道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696575100J。法定代表人:付东宇,董事长。申请人陈根梅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时代灯具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渝0152执保11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时代灯具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X大道X号X幢X房屋。现陈根梅申请变更保全标的物,保全标的物变更为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X大道X号X幢XX房屋。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时代灯具开发有限公司书面同意变更查封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根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时代灯具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X大道X号X幢X房屋,查封期限三年。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时代灯具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X大道X号X幢XX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夏海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傅政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