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执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9
案件名称
杨刚、石益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刚,石益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942号申请执行人:杨刚,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石益玮,女,198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107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益玮的银行存款42640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游向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福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