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曾建国申请执行李先毅、陈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建国,李先毅,陈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446号申请执行人:曾建国,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李先毅,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陈莉,女,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曾建国与李先毅、陈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有简阳市房屋一套,经查与他人房屋处于共同抵押贷款中,且有贷款420000元本金及利息,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玉文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樊增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钟 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