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2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王侠与张杰、王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侠,张杰,王勤,张从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2077号原告:王侠,女,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纪闽,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张杰,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王勤,女,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张从彦,男,194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王侠与被告张杰、王勤、张从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张杰、王勤下落不明,须适用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孙维东审 判 员 刘继业人民陪审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