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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民初2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王侠与张杰、王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侠,张杰,王勤,张从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2077号原告:王侠,女,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纪闽,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张杰,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王勤,女,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张从彦,男,194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王侠与被告张杰、王勤、张从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张杰、王勤下落不明,须适用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孙维东审 判 员  刘继业人民陪审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