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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92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869刘维顶与武进区横林哥弟装饰材料厂、吴瑞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维顶,武进区横林哥弟装饰材料厂,吴瑞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92民初869号原告:刘维顶,男,195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楚州区。被告:武进区横林哥弟装饰材料厂,住所地武进区横林镇横玉路209号。经营者:朱国芳。被告:吴瑞俊,女,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原告刘维顶诉被告武进区横林哥弟装饰材料厂、吴瑞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进区横林哥弟装饰材料厂、吴瑞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维顶撤回对被告武进区横林哥弟装饰材料厂、吴瑞俊的起诉。审 判 员 刘玉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常 鑫书 记 员 张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