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支行、济南三德研磨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支行,济南三德研磨材料有限公司,济南鑫亿诚冶金辅料有限公司,李长山,王振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81执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支行,住所地章丘市明水车站大街836号。法定代表人徐之涛,行长。被执行人济南三德研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赭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长山,董事长。被执行人济南鑫亿诚冶金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官庄乡兴隆官庄村。法定代表人景年宝,总经理。被执行人李长山,男,生于1957年6月2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王振香,女,生于1955年7月2日,汉族,居居,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济南三德研磨材料有限公司、济南鑫亿诚冶金辅料有限公司、李长山、王振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济南三德研磨材料有限公司抵押的厂房已被拍卖,拍卖款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中通过对其他被执行人银行、车管、房产、工商的查询,未发现其有价值的执行线索,本案执限内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任文明执行员 刘永栋执行员 王少卫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许海燕 来源:百度“”